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1 日
第 36-1 條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不得受
聘擔任當梯次該職類所有場次監評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