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1 日
第 38 條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指定術科測試場地擔任監評工
作。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二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