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1 日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
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
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