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4 月 03 日
第 20 條
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停辦或解散之事由。
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並以自行完成訓練為原則。
三、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
四、賸餘經費及學員所繳費用之處理方法。
五、預定停辦或解散日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