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4 月 03 日
第 4 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及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
等,並符合訓練品質規範。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
點三平方公尺;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