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學生退訓賠償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1
一  學生受訓期間因中途退訓應負責賠償訓練費用,其規定及標準,依本
    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