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學生退訓賠償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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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賠償訓練費用,包括學雜費、材料費及保險費三項。
 (一) 學雜費:報到二週內退訓者得免予追究賠償;二週以上,四週以內
      者,賠償全期費用之三分之一;超過四週者,按全期費用計算。
 (二) 材料費:報到二週內退訓者得免予追究賠償;超過二週依退訓時已
      訓練之週數佔全期訓練週數之比例計算 (不滿一週者以一週計) 。
 (三) 保險費:退訓時依已繳納之保費計算。
    前項訓練費用係依各職類、班別、訓練計畫所列受訓學生個人年度預
    算金額核計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