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學生退訓賠償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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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學生在受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項各款規定標準,追究賠
    償:
 (一) 升學或其他原因申請退訓者。
 (二) 擅自離訓或行為不檢,情節重大勒令退訓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