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作業基準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1
一、凡經勞工輸出國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仲介其
    本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者,應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十六條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