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力仲介公司申請認可作業基準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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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認可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認可申請表,並切結遵守向勞工收取仲介費以不
      超過一個月薪資為原則,並遵守本國收費規定及申請表所列相關規
      定,如有違反,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
      定,本部得廢止認可。
(二)經勞工輸出國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許可證。
(三)經勞工輸出國相關單位核發之營業執照。
    上揭文件,應於申請認可前三個月內,經勞工輸出國相關單位公證及
    我國駐當地使館驗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