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第 48-1 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
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
講習之證明文件。
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