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26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