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18 日
第 10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
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勞動部就該部勞動力發展
署現職人員調兼之;必要時視業務需要聘僱八人至十五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