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3 條
專業人員如下:
一、就業服務督導員。
二、個案管理員。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
四、就業服務員。
五、輔具服務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