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6 條
專業人員得由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洽請大專院校開辦推廣教育專業學程培育
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