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評審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組
成評審小組,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