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3 條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對身心障礙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事蹟
,得申請獎勵:
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
二、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
最近二年內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
員會認有身心障礙歧視之事實者,不予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