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7 條
機關(構)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勵,應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協助身心障礙者措施及實績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