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9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送中
央主管機關進行評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