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第 5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工作人員之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下列因素定之:
一、勞動力。
二、失業率。
三、廠商家數。
四、學校數。
五、業務量。
六、業務績效。
七、交通狀況。
八、區域發展需要。
九、財務狀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