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施行之日起,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審定,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不經訴願程序,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