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
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
,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
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