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16 條
主管機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應將該審議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請人、相對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