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7 條
審議之申請,以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申請人誤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申請審議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
為申請審議之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