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3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法院提出法
律訴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提供之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勞動事件之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
    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前項第四款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受僱者因雇主違反本法
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致終止勞動契約,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
入,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之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扶助,與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扶助或補助性質相同
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