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4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依核定之實施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
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十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