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10 條
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
    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
    者外,應予保密。
二、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