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14 條
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之結果,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調查完成後,應將前項調
查結果移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