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17 條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其
調查結果處理之。
申訴處理單位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