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2 條
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
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
。
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
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