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4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
業機構依前條規定所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應明定申
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依本法第
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