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8 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
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