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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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當地主管機關除
    依本法處以罰鍰外,如有本法第六十九條或第七十條規定之適用時,
    應檢附有關文件移送原許可機關,視其情節,依法處停業或廢止其設
    立許可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