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獎助視障按摩業者製作招牌計畫 (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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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檢具左列文件,送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三科受理、審核
      。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獎助視障按摩業者製作統一招牌獎助申請表 (
        如附表一) 。
      2 身心障礙 (殘障) 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3 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影印本。
      4 切結書 (如附表二)。
 (二) 臺北市政府受理申請書之申請表件,應詳細查核並加會當地按摩業
      職業工會或盲人福利協會有無違反按摩業管理規則情事。經審核合
      於規定者,逕予核定並通知申請人,表件則留存直轄市、縣市政府
      備查。
 (三) 臺北市政府得定期將前項資料依序黏貼連同需求彙總表及領款收據
      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憑撥,再覈實轉撥申請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