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13 日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保險人應按月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
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之補助,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每次領取給
付末日之當月份應自付之保險費部分,補助之。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