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 3 條
前條所稱服務績效優良或績效卓著係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對遭逢職業災害、重大疾病或急難之勞工及其家屬適時提供服務與關
    懷者。
二、參與事業單位或勞工行政機關及其附屬單位各類教育進修、公益活動
    ,提供人力支援,熱心奉獻,對促進勞工權益、和諧勞資關係、增加
    勞工就業機會、提昇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等事項有助益者。
三、為勞工育樂中心、勞工服務中心、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等提供定時
    定點行政支援與諮詢服務,負責盡職者。
四、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考核,服務績效優良者。
五、其他具有勞工事務服務優良事蹟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