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 5 條
有立即發生倒塌、崩塌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內,未與穩定構
    造物妥實連接。
二、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
    之虞時,未設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
    之設施。
三、隧道、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未設置支撐、岩栓或噴凝土
    之支持構造及未清除浮石;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
    飛落,未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措施,
    進出口之地質惡劣時,未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四、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周邊易積水,導致地盤軟弱,或軟弱地盤未強化
    承載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