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21 條
申領第十八條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
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二、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身分者,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
    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