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貸款,指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運用勞工
保險基金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
本辦法所稱未清償之本貸款本息,指於貸款契約期間內未依約定還本繳息
、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或遇有貸款視為全部到期者。
本貸款得由保險人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