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8 條
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
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
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