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 21 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
,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