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 31 條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
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