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 35 條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
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