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12-1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
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角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