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16-1 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應
備具下列書件: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三、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