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19-2 條
本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
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一日止
。
前項津貼,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