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8-1 條
投保單位為所屬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勞工申報加保時,除依前條
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該勞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其為依法應經中
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從事工作者,另應檢附核准
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前項被保險人,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
替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