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8-2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
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