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第 9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影本,
送交保險人辦理變更:
一、投保單位之名稱、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二、投保單位之負責人變更。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
逕予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