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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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追(繳)還之各項保險給付、津貼補助、補助款及應追繳之各項罰
    鍰之分期攤繳,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投保單位負責償還或繳納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
      其分期方式為:
      1.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2.欠費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3.欠費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欠費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以四十期為限。
(二)由被保險人或其他欠費者負責償還者,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
      千元,其分期方式為:
      1.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以五期為限。
      2.欠費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以十期為限。
      3.欠費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以二十期為限。
      4.欠費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以四十期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